(五十六)需冲调后食用的食品如何标示。
需冲调后食用的预包装食品,如奶粉、固体饮料等,在标示营养素含量或进行营养声称时可选择
按冲调前或冲调后的食品状态标示,也可两种状态标示。若两种状态标示,计算NRV%应选其
一并注明。
(五十七)按“份”标示营养成分含量时,可否按“份”进行含量声称。
不可以。企业可以用“份”标示营养成分含量,但对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时,应满足相应
每100g或每100mL的含量要求。
例如:将某奶粉冲调后的营养成分“份”含量折算成100mL后,判定其蛋白质、钙符合声称要
求,如下表。
(五十八)关于原料、产品特性及生产工艺的描述。
对原料特性和生产工艺的描述不属于营养声称,如脱盐乳清粉等,其描述应符合相应法律、法
规或标准的要求。
(五十九)关于比较声称。
指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成分含量进行比较之后的声称,如“增加”、“减
少”等。比较声称的条件是能量值或营养成分含量与参考食品的差异≥ 25%。
比较声称用语分为“增加”和“减少”两类,可根据食品特点选择相应的同义语,见本标准附
录C中表C.4。
(六十)关于比较声称的参考食品。
参考食品是指消费者熟知的、容易理解的同类或同一属类食品。选择参考食品应考虑以下要求:
1.与被比较的食品是同组(或同类)或类似的食品;
2.大众熟悉,存在形式可被容易、清楚地识别;
3.被比较的成分可以代表同组(或同类)或类似食品的基础水平,而不是人工加入或减少了某一
成分含量的食品。例如:不能以脱脂牛奶为参考食品,比较其他牛奶的脂肪含量高低。
(六十一)关于含量声称与比较声称的区别。
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都是表示食品营养素特点的方式,其差别为:
1.声称依据不同。含量声称是根据规定的含量要求进行声称,比较声称是根据参考食品进行声
称;
2.声称用语不同。含量声称用“含有”“低”“高”等用语;比较声称用“减少”“增加”等用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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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