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也有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选择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甚至与员工约定,不买社保每个月发放200元作为补偿。不少员工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相关的协议。那么,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公司不买社保只发“社保补偿”
“我之前工作的工厂都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家工厂不给员工买保险,但承诺每个月可以发放‘社保补偿’时,我选择了同意。”近日,廉江某工厂的员工陈姨向记者反映,工厂不仅未为员工购买社保,而承诺的“社保补偿”也未按时发放。
2017年5月,42岁的陈姨经过朋友介绍,进入到一家电器工厂工作,并与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前,工厂相关负责人向陈姨提出,为了方便运作,工厂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每个月会发放200元的“社保补偿”,随工资一同发放。陈姨表示可以接受,双方还签订了相关协议。工厂也一直按照协议规定,每个月发放工资的也发放“社保补偿”。
直至2017年8月,陈姨发现工资少了两百,经询问,原来是“社保补偿”少了。陈姨就此找到工厂负责人。工厂方表示,由于工厂近期运营压力加大,暂停发放“社保补偿”。双方就此多次协商无果。陈姨表示,希望能维护自身法律权益。
骏伯人力——违反强制法规,协议无法律效力
“本案例中,陈姨与工厂双方签订的约定协议是否有效是案件的关键点。”从业多年的邓律师表示,并非协议双方签字同意的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在国家的强制性法规面前,违反强制法规的任何约定都无效。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可以看出,在劳动关系中,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仅仅是单位的义务,也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单位在给劳动者发放工资时,还必须代扣社会保险。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该规定是强行法,任何合同均不能违背强行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自行约定不交纳社会保险,或者用其他方式替代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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