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1.1 纳税人
(1)除特殊情况,财产税纳税人是指拥有财产所有权的企业、单位,以及将属于1.2中的征税对象纳入资产负债表的国有企业。
(2)将财产交付金融租赁或者出租时,承租人或者承租方被认定为财产税纳税人。
财产被转交出租(被租用)时,出租人(出租者)被认定为财产税纳税人(国有企业除外)。国家财产和市政财产被转交租赁时,财产持有人被认定为纳税人。
如果征税对象由多个单位共有,则每个单位均被认定为纳税人。
如果征税对象由多个人共有,根据全部所有者达成的协议,可以将其中一个或多个所有者认定为纳税人。
经营未按照规定程序投产或者未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的建筑项目时,其所有者被认定为纳税人。
(3)财产税纳税人不包括:
①根据土库曼斯坦《烃类资源法》规定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发生与石油工程无关的应税行为时使用的财产,适用1.1第(1)部分的规定;
②财政机构;
③土库曼斯坦国家博物馆;
④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
⑤私有制企业;
⑥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
1.2 征税对象
(1)除下列第(3)部分规定的财产外,征税对象包括:
①对于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征税对象是指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以及在生产活动中使用的有形流动资产;
②对于通过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代表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土库曼斯坦的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是指1.2(1)第①部分中规定的、位于土库曼斯坦境内属于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代表机构的一部分财产;
③对于不是通过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代表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土库曼斯坦的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是指位于土库曼斯坦境内的生产性不动产。
(2)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财产,也包括在土库曼斯坦境外的财产。
(3)不属于征税对象的财产有:
①土地;
②用于改善土地(非建筑用)的投资;
③国家储备财产,以及按照土库曼斯坦内阁决议被封存的财产。
1.3 计税依据
(1)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为:
①对于固定资产,计税依据是指年均剩余价值;
②对于有形流动资产,计税依据是指年均价值。
会计核算和征税对象的其他文件证明资料,是确定有形流动资产价值的基础。
对于无形损耗商品和其他物资,或者部分丧失其初品质的商品和其他物资,其价值将根据可能出售的价格确定。
进行重新评估时,用于计算计税依据的财产价值参照重新评估结果确定。固定资产和有形流动资产的价值,在计算计税依据时确定,不包括购买时缴纳的增值税。
(2)上述1.2(1)部分中规定的每个征税对象单独确定计税依据,税收优惠规定的财产除外,计税依据可确定为每个相应纳税期内规定征税对象的平均价值。
个季度、上半年、9个月和纳税年度的计税依据,可相应确定为:在形成征税对象报告期每月1日和报告期次月1日价值(剩余价值)时所获得金额的1/4、1/7、1/10和1/13。
1.4 税率
(1)财产税税率为纳税期内计税依据的1%。
(2)相应纳税期内计算的财产税税率规定为下列数值:
①季度计税依据的0.25%;
②上半年计税依据的0.5%;
③9个月计税依据的0.75%;
④年度计税依据的1%。
2 税收优惠
2.1 免税项目
免征财产税的对象:
(1)投资性养老基金;
(2)残疾人协会;
(3)社会团体;
(4)宗教组织;
(5)教育机构;
(6)医疗机构和企业;
(7)农业企业;
(8)电影院和电影音乐中心;
(9)在自由经济区(旅游休闲类自由经济区除外)设立的企业运营初10年中的财产(由自由经济区建立决议和按照规定程序签订的协议确定的财产)。
2.2 不征税项目
不征收财产税的对象:
(1)燃气管道(干线管道除外)、铁路线、铁路专用线、公共公路、通信线和输电线、排水和过水构筑物、桥梁和工程构筑物等其他运营所需的构筑物;
(2)林业和农业产品生产和保存时使用的财产,以及自产产品;
(3)住房公用事业中使用的财产;
(4)仅用于科学、教育、残疾人康复、环保、消防安全和民防的财产;
(5)属于地方行政机关的、用于举行婚礼的宫殿;
(6)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车除外);
(7)运动综合设施,体育场和其他体育设施及项目以及这些设施和项目中使用的体育设备和器材;
(8)缆车道以及用于其运营的其他财产;
(9)儿童夏令营和疗养院、儿童保健和娱乐中心财产以及用于组织儿童休闲、儿童娱乐的财产,包括游戏设施、游戏机等;
(10)用于建设国家旅游区内新建设施及相关基础设施的财产,或者用于完成未完工设施建设的财产;
(11)用于国家旅游区内游客接待项目及其基础设施的财产。按规定程序获得国家旅游区项目地位的单位,对于位于国家旅游区范围以外的财产,也可享受优惠政策;
(12)获得国家旅游区主体地位和位于国家旅游区境内的贸易企业的财产;
(13)惩教机构及其附属企业的财产;
(14)仅用于为外国驻土库曼斯坦的外交使团和领事馆提供中介服务的财产,便于外交使团和领事馆成员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接受签证申请和提供附加服务。
3 应纳税额
(1)纳税人自行计算财产税金额。应该上缴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的财产税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根据相应纳税期内的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税率,减去上一纳税期计算的财产税金额。
(2)在土库曼斯坦境内不是通过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代表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且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拥有不动产的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应当在相应税务机关进行注册,单独履行财产税缴纳义务。
4 申报与缴纳
4.1 纳税期和报告期
财产税的纳税期为纳税年度,而报告期为季度、上半年、9个月和1个纳税年度。
4.2 报税单和缴税期限
(1)每个报告期结束后,在次月的20日前,由纳税人将财产税报税单递交至注册所在地税务机关。
(2)纳税人应在报告期结束后的次月25日前缴纳财产税。
(3)对于某些等级的纳税人,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可规定其他
的报税单递交期限和财产税缴纳期限,但不得晚于本条第(1)部分和第(2)部分规定期限的30日。
5 其他
(1)土库曼斯坦居民企业按照其他国家的税收法规在土库曼斯坦境外缴纳的财产税金额,在土库曼斯坦缴纳财产税时可进行抵扣。
此时,抵扣的税款金额不得超过按照土库曼斯坦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款金额。
外国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授权机关出具的证实在土库曼斯坦境外缴纳税款的证明文件,将作为抵扣的依据。
上述在境外缴纳的财产税,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及遵守既定程序规则的需要,超出抵扣限额的部分无法退还给纳税人。
(2)对于不属于上文中规定的征税对象,但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项目的财产,按照其他国家税收法规计算和缴纳的财产税不能予以抵扣。
(3)为了免缴财产税或者享受其他税收优惠,土库曼斯坦非居民纳税人应当向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递交申请书,以及证实自己是其他国家(地区)居民的官方证明,前提是该国家(地区)是与土库曼斯坦签订了在相应纳税期内(或者其中一段时间)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
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可以在缴纳财产税之前递交,也可以在该纳税期结束后3年内递交。根据税务机关对资料的审核结果,纳税人将得以免缴税款或者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