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库曼斯坦税法,贸易进出口

更新:2025-01-15 08:00 编号:33963229 发布IP:120.85.116.129 浏览: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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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1 税收管理机构

1.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包括土库曼斯坦财政经济部税务局及其在各州、市和区的分支机构,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地下资源使用税、财产税和其他地方收费。

土库曼斯坦海关负责关税的征收,内设海关总署中央办公室、国家海关总署下属的培训中心、国家海关总署下属的经济管理局、自治区和拥有自治区权利的城市的海关、其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海关站、土库曼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国境检查站。

1.2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1.2.1 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根据土库曼斯坦税法和土库曼斯坦税收立法的其他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土库曼斯坦财政经济部税务局隶属于土库曼斯坦财政经济部,土库曼斯坦财政经济部是土库曼斯坦与外国缔结和执行税收协定(安排)的唯一授权机构。

税务机关主要职能包括:

(1)确保及时、完整、准确地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登记,对税收的计算行使监督职能,及时向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缴纳税款;

(2)收集和分析执行税收法规情况的信息,制定完善税收法律的提案;

(3)对于在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发布程序准则和指引;

(4)对于在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查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的申请和要求;

(5)就征税问题参与制定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安排)草案;

(6)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相互协作。

1.2.2 海关

土库曼斯坦海关主要职能包括:

(1)研究拟定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研究拟定关税征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

(3)组织实施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邮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监管;

(4)负责打击走私行为,查处走私案件;

(5)开展海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等。

2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2.1 税务登记

2.1.1 单位纳税人登记

(1)税务登记的要求

在土库曼斯坦税法规定的情况下,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等应被认定为纳税人。企业应该在注册所在地、经营所在地,或者一名或多名企业股东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居住地的税务机关注册为纳税人。此时,选择股东居住地的权利属于企业各位股东。

(2)税务登记的程序

单位纳税人(或独立分支机构)一般应在进行国家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书,注册为纳税人。

在递交注册纳税人申请时,还需提交成立文件和国家注册证明复印件,在土库曼斯坦开设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时,需提交按规定程序进行国家公证的证明以及统计卡复印件。

如果登记的资料、成立文件以及其他与注册申请书一并提交的文件发生变化,进行了税务注册的纳税人有义务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将变化事宜通知税务机关。

注册为纳税人时使用的文件格式由土库曼斯坦财政经济部予以规定。注册税务登记后,税务机关将授予纳税人识别号。

2.1.2 个体纳税人登记

(1)税务登记的要求

个体经营者在土库曼斯坦税法规定的情况下负有一定纳税义务的,应注册为纳税人。

按照劳动合同或者民事合同进行工作的自然人,应该按照税法规定通过用人单位(扣缴义务人)注册为纳税人。

(2)税务登记的程序

个体经营者应在进行国家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书,注册为纳税人。

自然人在递交注册为纳税人的申请时,应提交该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居住地登记证,个体经营者本人还需提交个体经营者国家注册登记证明。

2.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尚无相关资料。

2.3 纳税申报

(1)报税单

报税单是纳税人提交的税务报表的一种形式,是计算和缴纳税款的必要文件。提交和填写报税单的形式、办法均由土库曼斯坦财政经济部制定和批准。

除土库曼斯坦税法另有规定外,每个纳税人需就应缴纳的每项税款提交报税单。

应将有纳税人签字的报税单提交至纳税人注册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在某些相应的情况下可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纳税人可以亲自提交报税单,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税务机关无权拒收报税单,并有义务按照纳税人的要求在报税单复印件上注明收到和提交的日期。通过邮局邮寄报税单时,发件地邮戳上注明的日期视为提交日期。报税单可以以电子形式提交,在与税务机关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形式提交。

(2)纳税期

①纳税期是指计算计税依据和应缴税款金额的时间间隔。税法针对每个税种规定纳税期。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期可由一个或者多个报告期组成。

②对于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成立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如果纳税期等于纳税年度,个纳税期即为其成立之日至该年度结束之间的时段。

对于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成立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如果纳税期等于纳税年度,个纳税期为其成立之日至次年的公历年结束之间的时段。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在公历年末被清算时,该纳税人后一个纳税期是指该年度开始至清算之日之间的时段。

如果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于10月1日至年末之间的时段成立且次年被清算,那么其纳税期是指自企业成立之日至清算之日之间的时段。

③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成立或清算时,对于纳税期被规定为月度或者季度的,由个(后一个)纳税期间纳税人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④前述②和③的规定适用于:

A.土库曼斯坦非居民企业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常设代表机构;

B.个体经营者;

C.企业中的纳税人员;

D.企业合并和分立时。

⑤如果属于征税对象的财产在公历年被购买或变卖(转让或销毁),该财产的纳税期为该财产在该公历年内实际归纳税人所有的时段。

2.4 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可进行案头检查和凭证税务审查。进行税务检查时,可对进行税务检查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以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如果该阶段的计税依据参照之前纳税期完成的交易或者交易收入(扣款、亏损)计算,则不适用该限制。

(1)案头检查

案头检查是指依据报税单、财务报告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递交的、可作为计税和缴税依据的文件,以及税务机关持有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在税务机关所在地办公室进行税务检查。

自纳税人提交报税单和作为计税和缴税依据的文件后30日内,税务机关可授权工作人员按照其职责进行案头检查,无须取得税务机关负责人的专项决议。

如果在查账中发现凭证填写错误或者所提交的文件中含有的信息相互矛盾,应将此情况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要求其进行相应修正。

如果在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少缴税款的疑点,进行案头检查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通知书由进行案头检查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签署,由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案头检查通知书的形式和制作要求由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予以规定。

根据案头检查结果确定的税款金额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的税款金额不符时,税务机关应向其发送注明规定税款金额的税务通知书。

(2)凭证税务审查

凭证税务审查是指依据税务机关发出的、由税务机关负责人签署的命令进行的税务审查。进行凭证税务审查的命令形式由土库曼斯坦财政经济部决定。

审查过程中,税务人员应向纳税人出示命令的原件。纳税人拒绝审阅该命令原件不能成为取消凭证税务审查的理由。

在一般情况下,应在不晚于凭证税务审查开始之日前5个工作日通知纳税人将进行凭证税务审查,土库曼斯坦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库曼斯坦税法规定,在有充足证据可证实税款缴纳存在误差的情况下,税务人员无须预先通知纳税人即可进行凭证税务审查。

在进行凭证税务审查期间,纳税人不得对财务报表、报税单和被查期间的其他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凭证税务审查不应超过2个月。在特殊情况下,上级税务机关可以延长必要的审查时间,但长不得超过1年。

税务审查人员应根据凭证税务审查的结果,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应在不晚于规定的税务检查结束之日制作并确认。

在税务检查通知书中应注明在检查过程中是否发现可依据凭证证实的税务违法事实,以及检查人的和消除发现违规情况的提议、税法中规定该类税收违法行为责任的条款等。

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对凭证税务审查证明书和随附的检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检查材料的时间不能超过5日。税法规定税务机关负责人可根据凭证税务审查通知书的审核结果作出税务违法的经济处罚等决议。

2.5 授权代表

土库曼斯坦税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授权代表是指获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授权,在税务机关和税收法律关系其他参与者面前代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利益的单位(个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授权代表应依据委托合同或者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参与税收法律关系的授权机关负责人、法官、侦察员、调查员和检察官,不能作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授权代表。

2.6 法律责任

(1)偷税的经济处罚

纳税人通过少计计税依据和其他非法计税行为而减少应纳税额进行偷税的,对纳税人实施经济处罚的金额为其未缴金额的40%。

偷税行为还包括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报税单提交期限届满后90日内仍未提交报税单的行为。

(2)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税款扣除和划拨义务时的经济处罚

当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税法规定的、向土库曼斯坦国家财政划拨应从纳税人账户扣除的税款的义务时,将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为应扣除和划拨金额的40%。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行使财产支配权利禁令的经济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行使用于追缴税款的财产支配权利禁令时,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为该财产实际市场价格的50%。

(4)在银行机构内开设账户时不履行通知义务的经济处罚

个体经营者和企业(其独立分支机构)开设账户时,如果银行机构不履行通知税务机关的义务,将对银行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为这些账户内所有进款金额的10%。

(5)银行机构不执行税务机关终止纳税人账户操作决议的经济处罚

银行机构违反税务机关关于终止纳税人账户操作的决议,对个体经营者和企业(其独立分支机构)账户开展付款业务时,将对银行机构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为这些账户内所有划出金额的10%。

(6)违反纳税人资金计入办法的经济处罚

银行机构将产品(商品、工程、服务)销售款项计入贷款提取账户或者其他账户,而不通过企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结算账户时,将对银行机构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为计入款项金额的10%

3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3.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土库曼斯坦税法规定,在土库曼斯坦注册了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外国企业应注册为纳税人。

对不属于上述类型的外国企业,如果该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活动致使其形成了常设代表机构或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拥有固定活动地点时,也应该注册为纳税人。

自然人、个体经营者、企业(企业独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开设或者注销账户时,土库曼斯坦境内的银行机构有义务在开设或者注销账户后的规定时限内将相关事宜通知银行所在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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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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