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进一步加强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2023年1月16日,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
文件明确,该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同时废止。文件适用于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时,需开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情形,其他有关部门及机构因工作需要,需委托鉴别机构开展进口货物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可参照本程序执行。
注意!这个鉴别程序主要是给海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及机构参考使用的。所以如果是企业自己进口货物到国内,想提前鉴别是否属于进口固废,除了参考“公告”里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还要满足《关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各个货物对应的相关标准,比如废钢铁要满足《再生钢铁原料》,塑料粒要满足《初步形状树脂与再生塑料树脂的鉴别方法》等。
“公告”有对各个术语名词做了解释,以下摘录部分内容分享给大家。
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规定的进境货物和进境物品。
鉴别机构
鉴别机构是指从事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专业技术机构。
委托鉴别
委托鉴别是指由委托方向鉴别机构申请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行为。
我们总部实验室可以做进口货物固体废物鉴别检测,出具的鉴别结果有助于企业是否进口货物作参考使用。有进口固废鉴别需求的企业,可以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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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下一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一以贯之,确保《实施方案》各项任务按期圆满完成。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技术规定
(四)现场鉴别
1.对不适合送样鉴别的待鉴别进口货物,鉴别机构可进行现场鉴别。
2.开箱查看。现场鉴别时,首先应打开全部集装箱,对鉴别货物进行查看,以了解待鉴别进口货物整体情况。鉴别人员应观察和记录每一集装箱内货物的包装形式、货物外观(如颜色、形状等)、气味等特征信息。
3.掏箱查看。现场鉴别掏箱查看数不少于该批待鉴别进口货物集装箱数量 10%,根据现场情况,掏箱操作可实行全掏、半掏或1/3掏,以能够看清和掌握货物整体状态为准,鉴别人员应记录和描述
掏箱货物特征。如果开箱后的货物较少,不需要掏箱便可准确判断箱内货物状况的,可以不实施掏箱。
4.拆包查看。掏出的货物拆包/件的查看比例应不少于该箱掏出货物的 20%,鉴别人员应记录和描述掏箱和拆包货物特征。
5.对散装海运和陆运的进口货物现场鉴别,实施 查看,落地查看数量不少于该批鉴别货物数量的 10%。
6.现场鉴别时,如需要现场采样,采集样品的份样数及份样量参照本程序第三部分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技术规定
(一)采样要求
1.由海关监管的待鉴别进口货物,原则上由海关负责对其进行采样,也可根据待鉴别进口货物的现场管理情况,由海关联合鉴别机构共同采样,相关采样工作需在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见证下进行。海关联合鉴别机构共同采样时,鉴别机构人员不少于2 人。
2.集装箱货物采样前应全部开箱进行查看,如各集装箱内货物外观特征或物理形状一致,采用简单随机采样法进行采样,样品采集份样数参照表 1规定确定。若鉴别货物外观特征或物理形状不一致,应根据货物的颜色、形状、气味等,分类采样、分开包装、分别送检。
3.散装货物的采集份样数按照每 25 吨折算为一个集装箱货物后,参照表 1 确定样品采集份样数。
已经转移到货场或堆场的大批量散货(200 吨以上,包括拆包后的散货),如果外观具有相对一致性和均匀性,表 1的采集份样数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 3 份,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情况说明。
4.由封闭容器盛装的液态货物,参照表 1 确定样品采集份样数。同一容器盛装的液态货物,分别从容器的上部和下部进行样品采集,然后混合成1 份。
5.固态货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同时依据固态货物的原始颗粒粒径,采集不小于表 2 中规定的质量。
半固态和液态货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
6.针对机电类和家用电器类等不适宜采集样品的,需按照本程序第三部分第(四)条的规定进行现场鉴别。
7.采样时,采样人员需采集相同数量的样品和备份样品,并做好采样记录。
如遇属于危险品、易腐烂/变质样品以及其他不能长期保留的样品,采样人员在做好采样记录的同时,还需保留必要的、图片等资料。
8.对于有取制样标准的,可以按照相应要求进行采样、制样。
9.备份样品由委托方负责留存。
10.采样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现场见证采样过程;采样工作完成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对所采集待鉴别样品和备份样品,进行签字确认。
11.复检鉴别样品可使用首次鉴别所留备份样品;若遇备份样品份样数或份样量不能满足复检鉴别要求等特殊情况时,经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可重新采样,份样数不少于首次鉴别的取样份数。
12.通常情况下,鉴别样品(包括备份样品)保留不少于 1 年,
相关记录保留不少于 3年,涉案样品和记录应保存至结案。如属于危险品、易腐烂/变质样品以及其他不能长期保留的样品,鉴别机构应告知委托方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保留相关记录。
若样品价值较高,或属于企业急用的生产原料,或机械设备,鉴别结论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可依委托方、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进行退样。
13.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如疫情等),鉴别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等过程中应遵守海关特别管控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控措施。
物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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