粽子检测 广州端午节粽子检测
粽子
3.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粽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3.2 产品种类
粽子包括新鲜类粽子、速冻类粽子、真空包装类粽子。
新鲜类粽子是指煮后未经速冻、真空包装等方式处理,在常温下贮存和销售的粽子。
速冻类粽子是指煮后经速冻工艺处理并在-18℃条件下冷冻和销售的粽子。
真空包装类粽子是指经真空包装和灭菌工艺处理并以真空包装方式贮存和销售的粽子。
3.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1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
SN/T 3538出口食品中六种合成甜味剂的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SB/T 10377粽子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3.4 抽样
3.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无包装食品。
3.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生产环节抽取的网兜粽子需要作微生物检验的,应遵循附注1.5.2的要求进行抽样。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数量不少于2kg。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3/4为检验样品,约1/4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