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物业资质
判决2名欠费业主支付所欠物业费用及滞纳金
业主诉求
业主称本人未与物业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双方不存在任何服务合同关系;以及物业公司无证、非法、野蛮的管理给业主造成精神损失......
真的是物业在推卸责任吗?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两被告应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本案中,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临时代管】、《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收费补充协议》是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有约束力。
作为业主的被告也实际享受了管理服务,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
被告提出
原告无证、非法、野蛮的管理给业主造成精神损失等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现原告请求两被告支付尚欠物业费11933元,并从Zui后欠费后的次月起,即2020年6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以实欠物业费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第七条,《Zui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物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