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用对象和范围
(七)预包装食品。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非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按企业双方约定或合同要求标注或提
供有关营养信息。
(八)关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根据国际上实施营养标签制度的经验,营养标签标准中规定了可以豁免标识营养标签的部分食品
范围。鼓励豁免的预包装食品按本标准要求自愿标识营养标签。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的食品如下:
1.食品的营养素含量波动大的,如生鲜食品、现制现售食品;
2.包装小,不能满足营养标签内容的,如包装总表面积≤100cm 2 或Zui大表面面积≤20cm 2 的预包
装食品;
3.食用量小、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的,如饮料酒类、包装饮用水、每日食用量
≤10g或10mL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形,则应当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
标签:
1.企业自愿选择标识营养标签的;
2.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的。相关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工
艺、分类等内容的描述,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如“脱盐乳清粉”等;
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的;
4.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
(九)关于生鲜食品。
是指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装鲜
(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未添加其它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
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鲜蛋类等,也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
预包装速冻面米制品和冷冻调理食品不属于豁免范围,如速冻饺子、包子、汤圆、虾丸
等。
(十)关于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饮料酒类产品,包括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
类(如料酒等)。上述酒类产品除水分和酒精外,基本不含任何营养素,可不标示营养标签。
(十一)关于包装总表面积≤100cm 2 或Zui大表面面积≤20cm 2 的预包装食品。
产品包装总表面积小于等于100cm 2 或Zui大表面面积小于等于20cm 2 的预包装食品可豁免强制标示
营养标签,但允许自愿标示营养信息。这类产品自愿标示营养信息时,可使用文字格式,并可省略营
养素参考值(NRV)标示。
包装总表面积计算可在包装未放置产品时平铺测定,但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包装Zui大表面面积
的计算方法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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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