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第5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本规则第4条规定的签发机构申请领取原产地证。”发达国家或地区和已经从普惠制中“毕业”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无法享受普惠制的优惠,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往往考虑到本国生产成本高、出口利润低,喜欢在受惠国投资建厂,再通过向给惠国出口享受关税优惠,赚取更多的利润。例如,许多外商在考察来华投资可行性时,都向中方咨询产品出口时能否享受普惠制待遇,有的甚至以中方能否提供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作为来华投资建厂的先决条件之一。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上述规定无疑正迎合了外方投资者的心理,中国目前已成为吸引外资Zui多的发展中国家,除了吸引外资的其他有利因素外,不排除这也是吸引更多外商来华投资的原因之一。从事“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生产、加工的产品向外出口时,如若占用中国的出口配额,则直接影响中国国内其他企业的出口创汇,尤其是从事“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中方大多只赚取一些加工费,中国有关机关在审批这类企业时,应从产品的原产地角度注意到这一问题的存在。
对外投资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如果我们仔细研究、分析相关国家的原产地规则,则可能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在中国制造的产品向美国出口时,这些产品只能享受Zui惠国待遇。假如中国企业在某些发展中国家投资设厂,使用从中国进口的一部分相关原料、零部件加工制造相同产品,再向美国出口,则可能会享受普惠制待遇。而如果在墨西哥或加拿大设立企业,使用从中国进口的相关原料、零部件加工制造产品,再向美国出口,则可能享受“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更为优惠的关税待遇。又如,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对中国的纺织品出口设置配额,假如中国企业向那些上述国家未设限的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企业,生产加工纺织品,再向上述国家出口,就无须申请配额。可见,原产地规则不仅会影响国家的进出口贸易,对国际资本的流向也会产生很大影响。在对外开放过程中,有必要密切注意和研究相关国家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充分利用其积极的一面,尽力避免其消极影响,使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