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简化、一致的原产地规则,关贸总协定(GATT)与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CO-operation Council)曾作过长期不懈的努力。
早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的第九条就对“原产地标记”问题作了规定,以便产品的进口国别统计和跨国营销。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俗称《京都公约》),其中心内容是海关手续问题,也包括了原产地规则。
加入公约的国家只有40多个,且公约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只规定了供成员国自由造择或参照的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各成员国仍分别制订本国的原产地规则。直到1986年开始的GATT“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非关税措施谈判组才将原产地规则问题列入重要议题。
经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终于在乌拉圭回合结束的1993年度,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Origin)。该协议是GATT多边贸易体制内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对简化、协调、统一国际间的原产地规则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The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中专门下设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旨在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