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员工冒充他人入职后发生工伤公司要赔偿吗?
骏伯人力认为,劳动者假冒他人身份入职,如果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公司承担工伤待遇是应当的。
但如果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由于参保人身份存在虚假导致社保部门不予支付工伤待遇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一般由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社保部门拒付待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法院按照过错责任来划分,这似乎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的做法。
比如深圳中院意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已满16周岁,由冒用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不满16周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由冒用人承担次要责任。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2、社保部门拒付待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法院判劳动者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应由社保部门支付的待遇全部由劳动者自负。
比如上海奉贤区法院一个案件的裁判要旨是这样写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中,劳动者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入职,导致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的真实身份缴纳综合保险,则本应由保险机构赔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应转嫁给用人单位负担,该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后果由其自负。
3、社保部门拒付,劳动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社保部门支付待遇。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法院判令社保部门支付待遇。
比如深圳福田区法院就曾判过一个这样的案件,福田区法院认为,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职工使用假身份证(包括假冒他人的身份)到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但并不能据此否定职工与用人单位所建立的劳动关系,也不能据此否定职工作为用人单位员工所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潮州专业代缴社保公司介绍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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