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是非洲经济Zui发达的国家之一,但因为缺少公共交通工具,没有汽车几乎“插翅难飞”,南非人对汽车的需求比其他地方的人要迫切得多。
很多化工产品、电池以及一些带磁性的商品通过海运、空运方式出口到世界各地,一些船公司和航空公司一定会要你提供《非危险品保函》和《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非危保函盖公章自己公司出一份就行了,那么《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要怎么办理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下为什么要做《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
当货物在进行航空运输、水上运输、公路运输、铁道运输时,为了保证运输的安全,必须了解货物的运输危险性。货物运输条件鉴定就是依据国内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标准,对货物的运输安全性作出鉴定和建议。也就是说,有了这份鉴定书,船公司和航空公司才敢安心运输您的货物。送检须知:
一、《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送样及注意事项
1、送检样品数量:一般要求固体30~50克;液体:50~70毫升。对于个别需要追加试验的情况会另行通知送样(如自燃试验约1kg,固体氧化剂试验约200g,液体金属腐蚀试验约3.5L等),样品包装上应标明样品名称及送检单位名称。为了便于核查,检测中心对于来样均需保留,不予退还(如贵重或特殊的样品确需退还的请在备注栏说明)。
2、送检单位须保证所送样品与真实的出运货物相一致,检测中心方可接受委托检验,如有不符,所涉及的检测费用、法律责任及其他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表格填写及注意事项
1、货物名称必须填写样品的具体物质名称,不可仅填写代号、型号或规格代码等。
2、电池类的产品(或产品内含电池)在“货物名称”一栏必须写明电池的类型(如:锌锰电池、镍氢电池、镍镉电池、铅酸电池、
锂电池等)及电池的型号等必要技术参数。
3、有机颜料(绘画用丙烯类颜料除外)需写明颜料的商品名称或CI通用名称。
4、请如实填写样品的生产厂家和申请鉴定单位,报告一旦出具不可做任何更改。
5、送检单位应尽可能提供送检样品的“产品安全性能数据单”,简称“MSDS”。
6、如果因送检单位未填写或错填申请表中的必填项,所导致的取件时间延时、报告错误、产生额外费用等均由客户方承担。
7、对于《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申请表中的“运输方式”栏一定务必填写,如不填写,检测中心将一律默认为空运;如果是海运的话一定要特别注明清楚。
三、《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完成需要的时间
1、常规状态下2-3个工作日可完成,加急的可在6-24小时内办理完毕。
2、对于有不明确或有疑问的数据(如大、小鼠口服毒性数据LD50、自发热物质等),检测中心有权要求另行检测(即附加试验),所涉及的费用由送检方承担。详见中心收费标准。
3、《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因各种运输方式的判定标准不同,每份报告一般只显示一种运输方式判定结果;针对同一样品,也可同时出具多种运输方式的报告。
四、《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货物危险性鉴定书》的有效期及报告的重出
检测报告当年有效。在报告有效期内,凭原鉴定报告的复印件及申请鉴定单位的委托书(写明报告编号、取件人并加盖申请鉴定单位
公章),可重新出具原鉴定日期的正本鉴定书。凡重新出具正本报告,须保证所运货物必须与初次检测样品一致。
行业资讯:
不过,南非人在行车时都很在乎油钱:因为南非没有油井、油矿,所用原油都依赖进口,汽油、柴油的价格很高。近几年来,南非对进口油料的依赖程度有增无减,2013年进口的柴油、汽油分别达40亿升、12亿升!这些油料主要来自沙特阿拉伯(约为总进口的45%),然后依次是尼日利亚、安哥拉、加纳等。
远水难解近渴的原油与天然气储量
南非矿产资源丰富,黄金、铂族金属、锰、钒、铬、硅铝酸盐的储量居shijiedi一位,是世界上有名的“矿藏富国”,却独独缺少石油资源,一直戴着“贫油”的帽子度过了几个世纪。
直到2011年9月,在距南非开普敦海岸线15公里的一片海域,发现了大量潜在石油储量。南非国家石油公司(PetroSA)负责人乐观地表示,该石油储量有几百万桶,如果初期探测结果良好,深水钻探工作将于五六年内开始。2012年8月,PetroSA与美国阿纳达科石油公司签订开采协议,将在南非近海沿岸区块勘探石油天然气,后者持有该处5、6、7号区块约80%的股权。2013年6月,PetroSA与南非萨索尔公司(Sasol)签署技术合作协议,共同开发南非西部奥兰治盆地水深100~500米、占地约1.9万平方公里的近海区域。
随着勘探工作的深入,南非政府的态度越来越乐观,认为南非海上可能有90亿桶原油储量和110亿桶油当量的巨大天然气储量,前者相当于南非45年的石油消费量,后者相当于南非375年的天然气消费量!南非政府因此雄心勃勃,在2014年10月就概述了海上油气勘探计划。尽管美国EIA数据认为,2013年南非已探明石油储量只有1500万桶左右。
国际能源机构(InternationalEnergyAgency——IEA)是石油消费国政府间的经济联合组织。总部设在法国巴黎。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为应对能源危机于1974年设立。其宗旨是协调成员的能源政策,发展石油供应方面的自给能力,共同采取节约石油需求的措施,加强长期合作以减少对石油进口的依赖,提供石油市场情报,拟订石油消费计划,石油发生短缺时按计划分享石油,以及促进它与石油生产国和其他石油消费国的关系等。
1974年2月召开的石油消费国会议,决定成立能源协调小组来指导和协调与会国的能源工作。同年11月15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在巴黎通过了建立国际能源机构的决定。11月18日,16国举行首次工作会议,签署了《国际能源机构协议》,并开始临时工作。1976年1月19日该协议正式生效。截至2011年,该组成的成员国共有28个。国际能源机构在提升可替代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理性能源政策以及国际间能源技术合作等领域起到了较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