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如何清关?
一、什么是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
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是将回收的铸造铝合金或含有铝的混合金属进行分选等加工处理后,可用于生产铸造铝合金锭或制品的原料。
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主要来源类别有哪些?
废旧车辆、铝制器具、机械设备中的回收铝经分选等加工处理后可得到的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
三、常用检验术语有哪些?
(一)样品:从检验批中抽取,并能充分代表原料属性特征的一定量实物。
(二)夹杂物:掺杂或附着在原料上的非金属物质。
(三)挥发物:在低于金属熔点的温度下经过适当的加热处理,可从原料中分离的杂质。
(四)铝及铝合金含量:原料中可挑出的铝材料的质量分数。
(五)金属总含量:原料中可挑出的金属材料(主要包括铝、硅、铜、镁、锌等)的质量分数。
(六)金属回收率:原料按照标准GB/T 38472—2019规定的方法进行预处理和熔炼处理后所产出的金属材料的质量分数。
四、如何选择检验地点?
海关应在第一入境口岸对进口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实施检验,海关不接受进口原料转关申请,对由境外运往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原料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入区。
五、装运要求有哪些?
进口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应按照名称或尺寸规格分别存放。散装原料不应混装,同一包装件内不应混装不同名称或尺寸规格的原料。
六、指令要求有哪些?
大宗散装货物实施落地检验。集装箱货物按设定比例实施开箱检验、掏箱检验。进口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检验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实施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
七、单证要求有哪些?
申报要素应符合要求,并注明具体的原料名称(见GB/T38472—2019表1)。不同名称应分“项号”申报。查验前,应检查装运前检验证书、集装箱箱号(或其他车载工具识别号)、封识号及货物名称是否与相关单证信息一致。应检查质量证明书是否注明标准要求的相关信息。
八、现场检验主要内容有哪些?
放射性污染物检验;易燃物、爆炸物、密闭容器和压力容器检验;外观质量检验;尺寸规格检验;夹杂物含量检验;铝及铝合金含量、金属总含量检验;现场化学成分检验;固体废物现场排查;取样。
九、放射性污染物检验的合格标准是什么?
(一)不得混有放射性物质;
(二)原料(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所在地正常天然本底值+0.25μGy/h;
(三)原料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中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²的Zui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²,β不超过0.4Bq/cm²。
十、对易燃物、爆炸物、密闭容器和压力容器的检验标准是什么?
对易燃物、爆炸物、密闭容器和压力容器等危险物质实施感官检验,经检验,原料中混有易燃物、爆炸物(废弃炸弹、paodan等)、密闭容器或压力容器的,判定为相应项目检验不合格,并终止现场检验。
十一、外观质量检验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铸件、铝块不应混入明显的夹杂物。再生铝锭表面应整洁,无较为严重的飞边或气孔。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从该检验批中另行抽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结果全部合格的,判定为外观质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为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
十二、尺寸规格如何检验?
对样品实施尺寸规格目视检验,经检验原料不符合《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38472—2019)表2规定的,应从该检验批样品中另行抽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结果全部合格的,判定为尺寸规格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为尺寸规格检验不合格。
十三、夹杂物含量如何检验?
对夹杂物含量实施感官检验,目视估算质量占比。原料中夹杂物的质量分数应不大于0.5%,其中夹杂和沾染的粒径不大于2mm的粉状物的质量分数应小于0.1%。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从该检验批样品中另行抽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结果全部合格的,判定为夹杂物含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为夹杂物含量检验不合格。
十四、铝及铝合金含量、金属总含量如何检验?
对原料的铝及铝合金含量、金属总含量实施感官检验,必要时,可采用便携式光谱检测设备辅助,估算质量占比。当怀疑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从该检验批样品中另行抽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结果全部合格的,判定为铝及铝合金含量或金属总含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为铝及铝合金含量或金属总含量检验不合格。
十五、现场化学成分检验如何实施?
采用便携式光谱仪按照标准GB/T38472—2019附录E对样品进行化学成分检验。经现场化学成分检验,化学成分不符合规定的,应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十六、固体废物现场排查如何检验?
对原料的固体废物现场排查采用感官检验的方式实施。现场排查疑似固体废物的,应按《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要求委托鉴别机构实施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十七、取样送实验室检测有哪些项目?
挥发物含量检测、金属回收率检测、化学成分检测、断口组织检测、铝含量、金属回收率。
十八、不同情况如何处置?
(一)按照布控指令实施的检验项目均合格的,判定该批原料合格,予以放行。
(二)未随附质量证明书,以及提供的质量证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允许进行技术整改,整改合格的予以放行,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实施退运。
(三)放射性污染物、易燃物、爆炸物、密闭容器、压力容器、外观质量、尺寸规格、夹杂物含量、铝及铝合金含量、金属总含量、挥发物含量、金属回收率、化学成分和断口组织中任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检验批货物不合格,并按照标准要求处置。
(四)经鉴别机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为固体废物的,依法按固体废物有关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