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蔬汁饮料检验项目 浓缩果蔬汁检测
果、蔬汁饮料
2.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果、蔬汁饮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2 产品种类
果、蔬汁饮料包括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和果蔬汁(浆)类饮料。
2.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Zui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5009.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 5009.1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T 5009.140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2.4 抽样
2.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2.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L(kg),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L(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10个包装,且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2L(kg)。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中抽取样品。
流通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可适当减少抽样量,但总量不得少于1.5L(kg)。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4/5为检验样品,约1/5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2.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2.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