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酵酒检测 蒸馏酒检测 广州白酒检测机构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2 产品种类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是指除啤酒、黄酒、葡萄酒以外的发酵酒,如果酒(发酵型)、清酒、奶酒(发酵型)等。
5.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Zui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5.4 抽样
5.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
5.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2L。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1/2为检验样品,1/2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份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