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诊所备案流程
开办口腔诊所要先到卫健委申请备案,才能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备案流程:1.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诊疗科目等基本信息应当与设置医疗机构时的信息一致;2.医疗机构要有明确的诊疗科目,在拟设置的诊疗科目下申请设置口腔科,并在名称后注明“口腔诊所”;3.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4.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申请
1.医疗机构申请设置的,应当向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勘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受理。
3.经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受理
受理科室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工作人员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第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
(一)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
1.同意备案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做出是否同意设置的决定。
2.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该医疗机构的临床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检查、血液透析、消毒供应等科室和人员设置情况以及拟使用的设备配置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设置决定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发证
医疗机构经批准设置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注意:从事口腔科诊疗服务的口腔诊所,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提供:
1.《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
2.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场地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