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口腔诊所资质许可
口腔诊所资质许可(又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资质,也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依据。它对规范医疗市场、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作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的开办条件也有相关规定。
卫生技术人员
1.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
2.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3.根据自身情况,至少有1名辅助科室医师(如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口腔颌面外科)。
4.根据自身情况,设置的科室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5〕134号)中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口腔诊所的科室设置要满足诊疗科目,包括口腔科、皮肤科、中医科、外科等。
5.根据自身情况,可设置独立的化验室和药库。
建筑设计
(一)诊所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住院床位数不得少于3张。
(二)诊所、门诊部和住院床位数超过3张的,其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
(三)诊所、门诊部和住院床位数超过5张的,必须设置候诊区、治疗区和隔离区。候诊区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治疗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隔离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有条件的可设独立卫生间。
诊疗场所和设备
1、至少设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科、耳鼻喉科。
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诊疗场所和相关设备。每项诊疗科目至少设有牙椅1台,每台牙椅至少配备3名卫生技术人员。
3、开展口腔种植治疗等技术复杂、风险较高的诊疗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
药品和医疗器械
1.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专人负责。
3.使用非处方药(不含第三类精神药品和其他按规定需要经执业医师开具处方的药品)时,应当向患者提供医生处方,并由患者自行购买或者由患者和(或)其代理人与医疗机构签订知情同意书。
4.开展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免疫规划疫苗供应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证。
规章制度
1、有相应的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并已颁布实施;
2、有严格的消毒隔离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3、有健全的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制度;
4、有严格的门诊日志、处方和病历等资料,并能按要求保存;
5、有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