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信AAA等级证书申办条件
特定行业或领域信用合规调查
上文分析的各资信调查路径对我国所有企业具有普适性,笔者注意到,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由于监管体制的差异性,存在其特有的信用合规调查路径,在资信调查方面不可或缺。因篇幅所限,本文仅选取建筑业、矿业和环境影响评价、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合规调查路径进行简要分析。
(一)建筑业信用合规调查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信用管理进行规范。该办法实行的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值得关注。
1.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该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即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