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811 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检测机构
GB811-2010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乘员头盔(以下简称头盔)的基本结构、种类和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等。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乘员(包括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
(一)认证实施安排。
1. 持有有效生产许可证企业。
自2017年11月1日起,已持有有效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向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申请为相关产品换发CCC认证证书。
2. 未持有有效生产许可证企业及进口企业。
自2017年11月1日起,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受理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未持有有效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进口企业可以向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提交CCC认证申请。
3. 强制实施时间。
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转CCC认证过渡期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自2018年8月1日起,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4. 获证后监督时间。
完成证书转换后,指定认证机构应于发证后3-6个月内对换证企业实施首次监督。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的工厂质*保证能力检查或产品抽样检查,换发CCC证书的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确认。
(二)证书转换工作安排。
1. 证书转换。
指定认证、检测机构对在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进行确认,直接换发CCC证书,并由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2. 费用。
经确认后,证书转换过程中不向企业收取费用。在证后监督及出现新申请时,按照CCC认证要求,由企业和指定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执法工作安排。
1. 认证实施前已出厂的国内产品。
对于2017年11月1日前已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出厂、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 过渡期内出厂的国内产品。
过渡期内生产许可证与CCC认证管理并存,在2018年7月31日前,相关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继续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产品。
3. 进口产品。
自2018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的进口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不得继续进口。
二、助力车产品
助力车产品目前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实施将与新版标准实施协调一致,具体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过渡期安排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