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学样品的采集、加工及化验分析
(1)化学样品的采集
①凡揭露矿体的探矿工程均应对矿体分段连续取样。采样和加工质量要求按原地质总局《金属非金属矿产地质普查勘探采样规定及方法》执行。
②槽探、井探、坑探工程中,采用刻槽法取样。样槽断面规格为5 cm×3cm~10cm×5cm;钻孔矿心一般清洗后沿长轴尽可能采用金刚石刀具锯取一半作为分析样品。对光学萤石矿采样应以不损坏晶体为原则。
③样品长度视矿石类型、品级和结构构造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一般长1 m~2m。萤石可适当减至0.7m。钻孔不同回次岩心直径有差异时应分别采取。
(2)化学样的加工
①样品加工按照碾碎、过筛、拌匀和缩分四个工序。样品的加工缩分按Q=Kd2公式进行,K值一般采用0.1,分析样品的粒径一般一160目~200目。
②如果加工机械化程度高,可将样品一次破碎至1mm,再行缩分细碎。
③碎样全过程中样品累计损失率不得大于5%,缩分误差不得大于3%。
(3)样品的化验分析
①基本分析是为了查明矿石中主要有用有害组分的含量,分析项目为CaF2。当矿石中其他有用组分达到工业要求时,也应列入基本分析项目。
②组合分析是为了系统了解矿石中可综合回收利用伴生有用或有害组分的含量。一般按同一矿体、块段、工程、矿石类型、品级由相邻的基本分析样的副样组合而成,分析项目可根据光谱全分析、化学全分析结果确定。
③矿石全分析,包括光谱全分析和化学全分析,用以全面了解各种矿石类型中各种化学成分的含量。每种矿石类型的化学全分析样可作1件~2件,分析项目一般根据光谱分析结果确定。样品由同一矿石类型有代表性的基本分析副样组合或单独采取。
④化学分析质量:样品测试分析应由或省级认证的有资质的化验单位承担。基本分析和组合分析结果,必须分期、分批及时进行内部和外部检查,其数量分别为原分析样品总数的5%~10%和3 %~5%。在勘探阶段,小型矿床外检样不少于30个。
⑤化学分析工作质量应严格按DZ/T0130((地质矿产实验室测试质量管理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