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显示器,LCD等显示产品获取3C流程
3C的基本环节为五大部分:
申请--形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
1) 申请
需要将户内-产品资料(如电器结构图纸,关键件清单)及企业资料(如: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到机构或者检测单位,在获得机构的认可后进入到形式试验阶段。
2) 形式试验
显示屏与目录中同类别的产品一致, 3C形式试验的检测标准依据以下3个标准:1.安全检测标准GB4943《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2. 电磁兼容检测标准GB9254《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17625.1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和测量方法》。第三方检测单位必须是认监委授权认可的有信息技术设备检测资质的实验室。
3) 初始工厂检查
在申请所提交的样品通过形式试验后,中国质量中心(CQC) 会对生产企业进行初始工厂检查,需要注意的是相同类别产品只有在**申请时,才会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在通过初始工厂检查后,后续同类别的产品申请无需进行初始厂检,只需要每年度进行监督检查即可。初始工厂检查包含两方面:A 、工厂质保能力的检查。B、产品一致性的检查。检查范围应覆盖所有申请产品的加工场所。检查时间一般应该在形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
(1) 工厂质保能力的检查。目前生产厂需依据《强制性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至少建立并保持如下程序文件来满足相应要求:
(a) 标志妥善保管和使用的控制程序;
(b) 质量计划/类似文件:
(c) 文件和资料的控制程序:
(d) 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程序:
(e)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f)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g)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变更控制程序;
(h)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检验或验证程序:
(i)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j)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k) 生产设备管理程序;
(1)供应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
还需要对相应人员的职责规范明确,需任命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联络员,并以文件化的方式明确相应职责。
(2) 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在《强制性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第九条是这样要求的,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形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形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主要目的:要保证批量产品与形式试验合格产品一致。第二:对产品的变更要进行控制,且实施前并需向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其较终的目标是让产品持续符合相应的标准.检查内容包括目证试验和实物核对两部分。目证试验需要对户内LED显示屏进行耐压与接地电阻的试验。电磁兼容的目证试验可以核查有效的确认检验记录。
4) 结果评价与批准
在通过初始工厂检查后,机构会对形式试验结论与工厂检查结论综合评价,合格后会颁发3C证书。获取3C 后,企业需要主动向认监委申请3C印刷/模压标志,并将3C标志正确的施加到产品上
5) 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的监督也就是证书有效性保持的监督。包括年度跟踪检查,以及机构对其产品实施的跟踪调查。2010 年12 月以前,机构会在审查前一个月通知生产企业,并将审核计划通知企业, 2010 年12 月开始,随着新的实施规则的实施,年度检查会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优先安排在企业的生产季度内进行。 优先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方的方式进行检查(飞行检查)。检查的内容文件上会与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一致,但在文件选择范围上会略有减少。针对一致性的检查除了核对关键件,与结构。对一些没有CCC 或CQC证书的关键件还需要依据实施规则进行确认检验。户内LED显示屏的成品依据《信息技术产品强制性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需要做确认检验与例行检验两方面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