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清关资料及流程汇总

更新:2024-08-29 08:00 发布者IP:218.19.152.177 浏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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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诚进出口有限公司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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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诚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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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进口食品,食品进口清关,食品进口清关资料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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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保大道6号101室8号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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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进口食品清关资料及流程汇总

进口食品,食品进口清关,食品进口清关资料及流程

入境前期准备(进口商自行准备)

一.进口食品合法性审核:

进口商应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进口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应当清楚地掌握拟进口食品所使用的原辅料和生产加工工艺,并据此判断该食品的属性;要根据该食品的属性对照我国食品法规标准,看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Zui后,要进行适当的检验以证实该食品符合我国相关食品法规标准规的规定。 

二.检验检疫准入审核:

进口深加工动物源性、植物源性食品其原产国必须是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国家,产品必须是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产品。进口乳品按《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我国已对进口深加工肉类制品、炼制食用动物油脂、深加工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准入管理,未获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不得进口。已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地区)及肉类、水产品品种目录见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网站(http://jckspaqj.aqsiq.gov.cn/xz/md/),

三.国外生产企业资质审核:

进口肉类、水产品以及乳品其国外生产企业必须是获得我国注册的企业,产品必须是获得我国注册的产品。已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及注册类型详见认监委注册管理部网站公布。(http://www.cnca.gov.cn/rjwzcjgb/default.shtml)

四.国家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审核:

1.进口商要求原产国生产厂商提供官方或厂商的工艺配料证明(含单一配方),配料按添加量顺序排列。

2.进口商应收集了解产品相应的我国国家安全标准。

3.进口商应研究进口产品配方工艺,对照国家标准,确定该食品的产品属性。

4.进口商应审核产品的各项配方是否达到该食品的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以及卫生部有关新资源、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等公告要求;是否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入境/来自疫区的成分配料;是否符合中国食用习惯等。

进口食品必需找到对应国家标准,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否则不准进口。特别是首次进口的产品或国内没有相同或类似的产品。

五.制作中文标签: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要求。

2.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3.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

4.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中要求标签强制性标示的内容。

5.符合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以及其它法律法规。

六.进口文件的准备:

1.国外文件

进口深加工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提供产品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如国外官方卫生证书或自由销售证书、原产地证等。

1)进口乳制品严格按照《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管理,必须提供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官方卫生证书,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卫生证书的样本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jckspaqj.aqsiq.gov.cn/ybzspjyjy/ggshrzpzsyb/)

2)对“检验检疫类别”有“P/Q”要求并且入境后需进行分装或加工的食用植物油需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装载进境散装食用植物油的运输工具及其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应符合《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80号)要求,并提供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名单。  

  3)进口酒类产品必须提供原产地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证书(自由销售证明、官方卫生证书等)。美国输华葡萄酒应提供由美国财政部烟酒税收贸易局出具的输华《葡萄酒出口证书》。

2.第三方检测报告

第三方检测报告要求为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进口批次信息对应的货物检测报告,检测项目要求覆盖以下基本项目要求:

1)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要求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如酒类),并提供营养标签相关检测报告。

2)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时提交的检测报告和报检单的复印件,以及对应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的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3)进口食用植物油必须提供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每批散装食用植物油应随附证明其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应随附证明其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

4)进口蒸馏酒在报检时应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检测报告(塑化剂检测报告)。如检测报告为国外机构出具的,应提供国外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

5)对报检进口果汁产品,报检时进口商应提供生产果汁所用原料多菌灵符合我国《食品中农药Zui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承诺。

3.首次进口食品还需准备如下标签检验所需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1)按第五条要求制作的中文标签样张、原标签样张及翻译件。

2)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第十六条)

3)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显示注册商标、品牌及其介绍内容的,应当提供国外生产商授权书,即授权该经销商或代理商在中国大陆销售其产品的证明材料。

4)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需提供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进口巧克力及其制品的,需提供原产国生产厂商的工艺配方证明,并注明配方比例。

6)进口预包装天然矿泉水需提供下列资料:天然矿泉水水源点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的含量检测报告;氟含量检测报告(当氟含量大于1.0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

7)进口预包装初榨橄榄油必须提供标签所标示的橄榄果实采摘年份、反式脂肪酸含量、包装日期等证明材料。

8)进口蜂蜜、蜂制品类标签中强调活性度的,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9)进口配制酒应提供原厂出具的配料表、工艺流程等证明材料。

10)进口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提供销售单元包装的中文标签,标签内容符合第五条要求,以及提供该批进口食品的外包装(含中文标签、生产日期)照片。

4.进出口备案

1) 进出口商备案:

(1)进口收货人备案:

a.初次申请备案企业进入“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网址:http://ire.eciq.cn),

b.点击进入“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选择“初次申请”录入有关备案资料信息,确认无误后网上提交。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c.完成网上备案申请信息提交后,请尽快带齐以下资料及附件1到我局办理初审手续。我局初审通过后,将提交质检总局Zui后审核,质检总局Zui后审核通过后,出具企业备案号。

收货人备案现场递交资料 

l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1);

l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l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l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l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l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d.取得备案号后需更改(增加)备案信息的企业,在网上信息更改(增加)后,请向我局递交纸质更改申请,说明更改(增加)内容,必要时提供更改信息的证明材料。

我局进口深加工食品办理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设在卫监处。

地址:珠江新城花城大道66号A1215房。

咨询电话:38290685。

动物源性食品和植物源性食品进口收货人备案请咨询动检处和植检处。

(2)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a.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2),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b.初次申请备案企业进入“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网址:http://ire.eciq.cn),

c.点击进入“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系统”,选择“初次申请”录入有关备案资料信息,确认无误后网上提交。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d.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3)进口预包装食品仓库备案

进口预包装食品指定监管场所及认可监管场所应在广州局辖区范围以及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南沙和佛山市、东莞市。

检验检疫机构在办理指定/认可监管场所备案时应当核查以下资料:

a.填写完备的《进口侣检验检疫指定/认可监管场所备案表》(附件3)

b.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口岸以外区域除外)

c.监管场所的平面图

d.存放进口食品的场所租凭合同和场所业主授权书,自有场所的提供该场所的物权证明

e.物流管理制度

f.卫生管理制度

指定监管场所备案资料由口岸仓储物流区或进口食品集中查验监管区运营单位提交。

5.入境申报

报检人应提供以下单证申报: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2)相关批准文件及相应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3)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4)各类进口食品所需证书/证明文件资料。在本文第六条叙述。

6.申报注意事项:

1)报检单申报的品名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并与合同发票装箱单证书检测报告的品名一致,申报品名不得擅自更改。

2)如实填写《进口食品收货人承诺书》,明确货物存放仓库、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及执行标准,并对所填内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所有进口食品报检时必须申明入境用途,一般情况下不得填报“其它”。若填报“其它”选项时,则应在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目里申明具体的入境用途。

4)进口食品报检时要求进口商及报检单位如实提供第六条列明的所需文件,并对所提交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5)所有预包装食品报检时要求录入产品规格(即净含量)。

6)对于经标签检验备案的预包装食品进口时,报检时要求录入标签备案号,并提交《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声明》、中外文标签样张。

7)进口食用植物油需在报检单“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中录入其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

七、检验检疫及后续处理

1.进口食品在取得合格证明前应当存放在《进口食品收货人承诺书》上指定的监管场所,不准擅自调离指定场所;并在海关发行后20日内联系卫生与食品监督检验处业务科室落实施检事宜,进口货物未经检验检疫合格不准销售和使用。

2.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经检验、标签格式版面及符合性检测结果判定合格后,由进口商提交标签备案材料,包括电子版及纸质版的标签图片、卫生证书附表信息及标签补录系统导出文件。标签备案完成后,检验检疫业务部门将发给与产品相对应的标签备案凭条。

3. 经品质、安全、卫生、标签等项目检验检疫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加贴合格的中文标签,签发卫生证书后,进口食品方可销售使用。

4.经检验检疫,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责令当事人退运或销毁,出具不合格的《卫生证书》及《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进口食品收货人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完成进口食品的退运或销毁,并提交退运/销毁报告以及相关退运协议、发票和退关单、出口退税核销单,销毁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进口商完成技术处理后提交技术处理报告,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八、建立追溯系统及进口销售记录维护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要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要求,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具体填报要求规范请参考http://ire.eciq.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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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莫铁成
注册资本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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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通用机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装卸搬运;道路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货物检验代理服务;货物报关代理服务;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物流代理服务;仓储代理服务;航空货运代理服务;散装食品批发;乳制品批发;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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