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饮单位的规模划分: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电蒸箱发热功率不计。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当灶头的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无法获取时,基准灶头数也可以按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或就餐座位数折算。
规 模
小 型
中 型
大 型
基准灶头数
≥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
1.67,<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面
总投影面积(m3)
≥1.1,<3.3
≥3.3,<6.6
≥6.6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m3)
≤150
>150,≤500
>500
就餐座位数(座)
≤75
>75,≤250
>250
二、检测依据: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标准限值:
Zui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Zui低去除率(%)
60
75
85
三、检测依据:DB11 1488-2018《饮食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限值:(2019新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Zui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1
油烟
1.0
2
颗粒物
5.0
3
非甲烷总烃
10.0
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油烟、颗粒物的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本规定。
2、自2020年1月1日起,非甲烷总烃、油烟、颗粒物的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本规定。
四、其它规定:
(1)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2)餐饮服务单位应在废气排放口设置性测试孔、采用平台以及排污口标志。采用测试孔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平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测试孔内径应不小于80mm。
(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采样应在油烟排放单位的作业时段进行,选择排气管垂直管段,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平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