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
二、事项类型:检验监管
三、设立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第六条
(二)《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第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
四、办理(实施)机构:
(一)进口:入境口岸、目的地
(二)出口:产地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无。
七、结果名称:无。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十二、办理(申请)材料:
(一)进口: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原件,每种危险品一份,格式见附件1);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原件);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复印件,每种危险品一套)。
(二)出口: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原件,每种危险品一份,格式见附件2)。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验原件,留复印件,散装产品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每种危险品一份);
4、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复印件,每种危险品一套);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原件)。
十三、办理流程:详见下图
十四、办理形式:现场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现场办理1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货物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七、通办范围:各隶属。
十八、预约办理:无。
十九、网上支付:无。
二十、物流快递:无。
二十一、办理地点:各隶属现场相关业务部门。
二十二、办理时间:现场办理。各隶属现场业务部门工作时间(链接至各隶属网站)或拨打12360服务热线。
二十三、咨询电话:各隶属咨询电话(链接至各隶属网站)或12360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各隶属监督电话(链接至各隶属网站)或12360服务热线
附件:
附件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docx
附件2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docx
办事指南下载: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doc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pdf
转自深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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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