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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产地规则
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goods)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来源地,即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按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国籍”,即其经济国籍,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
原产品按照原产地标准的规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获得产品,即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国内完成生产、制造的产品,另一类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即不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或未在其国内完成全部生产和制造过程的产品。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入,同一货物可能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了数道生产和加工才Zui终成形,对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特别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其原产地,这样的制度就被称为“原产地规则”(Rulesof Origin,简称ROO)。
经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发生实质性改变”被确定为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在某一产品的生产过程中,Zui后一个对该产品实施了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即被视为该产品的原产国家或地区,它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标准。衡量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有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加工标准按照制成品中非原产成分的HS税目的改变来判定该非原产成分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或依据某一关键工序是否在原产国完成来判定。百分比标准则通过衡量非原产成分(或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比例来判定其是否在原产国经过了实质性改变。
原产地规则要求原产国的产品必须从该国直接运至进口国。但有些情况下,特别是由于地理或运输的原因,货物需要经过第三国(过境国)领土抵达进口国。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货物在过境过程中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海关的监督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除了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做的包装等必要处理外,未在过境国进行任何再加工,这一货物仍可被视为从原产国直接运抵进口国。
WTO对原产地规则做出了规定,一WTO成员符合标准出口到其他WTO成员的产品均可享受WTOZui惠国税率。各种区域贸易安排中也均设有原产地规则条款,一缔约方符合标准出口到其他缔约方的产品才能享受到优惠税率。区域贸易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和WTO的规则往往是不同的,不同的区域贸易安排彼此间的原产地规则也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