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退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的发展有赖于财税政策的扶持,两免三减半、即增即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等项目政策能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好,企业发展更有动力!
腾创软件测评中心是有CMA检测证书的独立的第三方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可用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