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成果登记的目的
科技成果登记是申报教育部、广东省等各级科技奖励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和条件
1.已通过鉴定、验收、评估等评价方式或取得发明专利权的应用类成果;
2.基础理论类成果。
三、科技成果登记原则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负责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1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完成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四、科技成果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9.0)》录入后的导出文件、《科技成果登记表》;
2.其他材料:
应用类技术成果:
相关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验收、结题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或专利技术的成果认定审批等)、查新报告、用户应用证明、技术报告以及相对应的立项合同书、验收或结题报告(国家基金委准予结题证明)等;
其中,相关评价证明材料需要参加科技成果评价试点的具有科技成果评价业务能力,独立接受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有偿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