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检测报告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且总量不少于2kg或2L,其中1/2作为检验样品,1/2作为备用样品;
洗衣凝珠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且每个独立包装不少于10颗,其中1个独立包装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个独立包装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总活性物 | QB/T 1224—2012 |
2 | pH | QB/T 1224—2012 |
3 | 总五氧化二磷 | GB/T 13173—2008 |
4 | 规定污布的去污力 | QB/T 1224—2012 |
表2 洗衣凝珠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pH | QB/T 5658—2021 |
2 | 总五氧化二磷 | QB/T 5658—2021 |
3 | 规定污布的去污力 | QB/T 5658—2021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Zui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QB/T 1224—2012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QB/T 5658—2021 洗衣凝珠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