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容器检测 广州食品接触材料检测
食品接触材料检测基本要求
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与食品接触时,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水平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2、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与食品接触时﹐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不应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不应对食品产生技术功能(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使用的物质在可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的用量。
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使用的物质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应对产品中的非有意添加物质进行控制,使其迁移到食品中的量符合本标准3.1和3.2的要求。
6、对于不和食品直接接触且与食品之间有有效阻隔层阻隔的、未列入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物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应对其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控制,使其迁移到食品中的量不超过0.01mg/kg。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及纳米物质不适用于以上原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7、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应符合GB31603的要求。
食品接触材料检测限量要求
1、一般要求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总迁移量,物质的使用量,特定迁移量,特定迁移总量和残留量等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于总迁移限量,Zui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和Zui大残留量等的规定。
2、特殊要求
1)对于列在GB9685和产品标准中的同一(组)物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中该(组)物质应符合相应限量的规定,限量值不得累加。
2)复合材料及制品,组合材料及制品和涂层产品中的各类材质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各类材料有相同项目的限量时,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整体应符合相应限量的权重加和值。当无法计算权重加和值时,取该项目的Zui小限量值。
食品接触材料检验方法
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迁移试验应符合GB 31604.1和GB5009.156的规定。当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特殊规定时,按照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2、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相关项目的测定应采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在尚无相应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经充分技术验证的其他检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