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氧发生器备案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备案办事指南》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要求,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合格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公示。中科检测开展臭氧发生器备案检测服务,具备CMA、CNAS资质认证。
臭氧发生器备案检测项目
杀菌因子强度(臭氧浓度,含变化曲线)、臭氧泄漏量、臭氧残留量、紫外线泄漏量、空气消毒实验室试验、空气消毒现场试验、大肠杆菌定量杀菌试验(含中和剂鉴定)、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杀菌试验、铅砷、模拟现场(或现场试验)、总体性能试验、等等
臭氧发生器备案评价内容
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含结论)、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批文情况。其中、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带有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消毒器械还应当包括产品主要元器件、结构图。
责任单位的卫生安全评价应当形成完整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和评价资料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