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审核人员考试内容(考试题目内容)

2024-11-26 15:11 120.230.140.26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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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宗教信息,宗教信息服务证,互联网宗教证办理,办理互联网宗教,办宗教信息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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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1.个人或企业可以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吗?

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的主体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寺观教堂。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个人文集、个人画册等不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予批准。"

2.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多少金额以上报批?

答: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3.宗教场所、宗教院校的资金是否可以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答: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经批准设立,正在筹备尚未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开立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4.什么是宗教出版物?什么是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

答:《宗教事务条例》中规范的宗教出版物包括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两类。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以满足信教公民宗教生活需要或者开展宗教教学、宗教研究为目的,在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流通的宗教经典以及记载、阐释、注解宗教教义、教规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是指以宗教文化研究为目的,由出版单位出版的、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范围很广,无论是出版单位出版的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还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无论是宗教题材的出版物,还是非宗教题材的出版物,只要内容涉及宗教,都属于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的范畴。

5.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

答:“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等按照宗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开展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宗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在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进行的以及信教群众在自己家里进行的拜佛、诵经、礼拜、祈祷、封斋、终傅等活动,都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自己来办理。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

6.大型宗教活动的定义是什么?如何理解超出其容纳规模?

答: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作出规定,大型宗教活动,包括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和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这两种情形,而不是只看人数的多少。如果预计参加活动人数达到1000人,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

7.成为宗教教职人员需要哪些申请批准?

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第三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九条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8.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界交往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对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界交往有专门规定。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须事先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9.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10.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举行宗教活动吗?

答: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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