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管理要求
1.加强源头管控。
避免生产和使用产生恶臭、异味的产品和物质。逐步淘汰产生恶臭、异味的产品、工艺和设备。印刷、家具、人造板、机械设备、电子、涂装等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剂等挥发性物质的行业或企业,应积极推行水性化替代工艺,从源头上控制废气污染的产生。
2.污染防治设施完善并保持正常运行。
在物料贮运、装卸、投料、输送、混合、反应、出料、分装等各个环节都要充分考虑废气有组织收集,做到“能收尽收”,大限度减少无组织排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收集的废气必须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保持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液体喷淋处理的,必须保证液体充足、药剂添加及时、确保喷淋液PH值在的正常范围(酸性废气设施喷淋液PH应呈碱性,碱性废气设施喷淋液PH一般应呈酸性);焚烧设施确保焚烧温度等参数在正常工况范围;活性炭处理的,按规定及时更换活性炭,更换记录齐全,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应作为危险废物加强管理:规范贮存、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