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GHS危害分类如下:
物理危险:包括爆炸物、易燃气体、易燃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压力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或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剂等。
健康危害:依据已确定的科学方法进行研究,由得到的统计资料证实,接触某种化学品对人员健康造成的急性或慢性危害。
环境危害:化学品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对环境产生的危害。
请注意,GHS危害分类是一种综合性的分类系统,它考虑了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健康和环境影响。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管理,需要综合考虑其GHS危害分类结果,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以保障安全。
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中,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分类包括以下类别: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还根据不同的危险性质,将危险化学品分为“非常不敏感物质”、“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有局部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迸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等不同等级。
危险化学品国际海运法规主要有国际海运危险品法规(IMDGCODE)。该法规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旨在保护船员和通过保证危险品海运船舶运输的安全来减少海洋污染。各个成员国在制定国内的相关法规时,也可以借鉴IMDG的相关章节,并可针对国内的具体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危险化学品国际空运法规主要有**《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Air,简称《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细则》)**。该法规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用于规范危险物品的空运操作,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和有效。
该法规中详细规定了危险物品的分类、标记、包装、标记和文件要求,以及航空运输的条件和操作程序。对于不同类别的危险物品,该法规都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和限制,以确保在航空运输中危险物品不会对飞行安全和人员健康造成危害。
危险化学品国际公路法规主要有《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DR)。
危险化学品国际铁路运输法规主要有《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技术规范》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这些法规和规定旨在确保危险化学品在国际铁路运输中的安全,并要求托运人遵守相关规定,如实说明危险品的品名、数量、性质和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性质相抵触、消防方法不同、易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装载在同一铁路车辆、集装箱内。禁止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在同一铁路车辆、集装箱内混装运输。托运人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货物运输包装上粘贴或涂打安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