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有关伊朗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规定,自2023年2月27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乳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伊朗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四)《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二、允许进口产品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输华乳品(以下简称输华乳品)是指原产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伊朗)、用牛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经适当热处理的食品,包括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经伊朗官方批准或注册,在伊朗官方的监督之下且符合中国和伊朗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
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农场:
1. 口蹄疫检疫限制已取消至少2个月。
2. 农场过去12个月未因炭疽而受到检疫限制。
3. 奶畜农场未发现牛结核病(bovine tuberculosis)、副结核(paratuberculosis)、牛瘟(rinderpest)、裂谷热(rift valleyfever)、传染性牛胸膜肺炎(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4. 农场受伊朗农业部监管。
5. 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疾病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和伊朗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
(二)动物没有饲喂过伊朗及中国禁止给动物饲喂的饲料。
(三)执行伊朗农业部制定的伊朗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并要求企业对原料乳实施检测。根据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原料乳检测结果,输华乳品中的兽药、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标准设定的Zui高限量。
五、检疫审批要求
伊朗输华巴氏杀菌乳和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要求
输华乳品应随附伊朗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
伊朗乳制品进口清关所需资料与资质:
1、箱单、贸易合同、发票、提单等常规文件
2、输华乳制品卫生证(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输华乳制品模板)
3、原产地证
4、如是奶粉进口,则需要奶粉自动进口许可证
5、商品外文标签、翻译件和中文标签(进口前预先审核成份包装,避免产品与国标不符,影响进口清关)
6、食品收发货人备案
7、进出口权
8、出口国家被允许输送乳制品到中国,可以参考《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 地区输华食品目录》
9、国外备货生产工厂是否在中国有工厂注册(如没有可以询问中国驻出口国当地大使馆办理工厂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