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干辣椒,是指以在巴基斯坦种植的食用辣椒(Capsicum annuumL.)为原料,经自然晾晒或其他干制工艺加工后的产品。
企业注册
输华干辣椒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企业应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的植物保护局(以下称“巴方”)审核备案,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在每年出口季前,巴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干辣椒,巴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企业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Dried Chiliesfrom Pa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巴基斯坦干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在贸易开始前,巴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干辣椒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2.核查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相关要求,对进口干辣椒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种植基地、加工包装企业,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对该批货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如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况,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6.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巴方通报,并视情形暂停本出口季相关种植基地、加工包装企业的干辣椒进口。巴方应查明不合格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巴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