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当货物在进行航空运输、水上运输、公路运输、铁道运输时,为了保证运输的安全,必须了解货物的运输危险性。货物运输条件鉴定就是依据国内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标准,对货物的运输安全性作出鉴定和建议。国际上对出口危险货物在包装、积载、隔离、装卸、管理、运输条件和消防急救措施等方面都有特殊而严格的要求。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鉴定,旨在保证装有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符合相关要求。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二、鉴定标准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除了依据IATA危险货物规章(DGR)2005、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第14版、GB《危险货物品名表》、GB《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以及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等,还有以下相关标准和要求。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名录》、《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1369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系列、《化学品安全资料表 内容和项目顺序》ISO11014、《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1751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
三、出具单位
各地的化工研究所,如中科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国内比较机构是上海化工研究院和青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鉴定中心出具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
四、那些货物需要办理
1.粉末类货物:转态为粉末的货物都必须提供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报告,如螺旋藻粉、各种植物提取物。
2.化工类货物:化工品大体可分为危险化工品和普通化工品。在运输当中常见为普通化工品,很多承运人都要求客户提供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报告,证明货物属于普通化工品,不是危险品的鉴定报告。
3.带油性的货物:如汽车零件可能装有燃料或残余燃料的发动机、化油器或油料箱;野营设备或用具可能易燃液体如煤油、汽油。
4.带电池的货物:如电器设备可能含有电池;电动器如割草机、高尔夫车、轮椅等,可能含有电池水等货物。
5.液体、气体及可能含有液体、气体的货物:如某些仪器含有整流管、温度计、气压计、压力计、水银转换器等,因这些货物有可能含汞。
6.带磁性的货物一般是空运做鉴定;根据IATA902国际航空运输协议要求,被测物品表面2.1m处的任意磁场强度应小于0.159A/m(200nT)才可作普货运输(出具普货鉴定)。凡是物品中含有磁性材料的货物均会在空间产生磁场,需进行磁性货物的安全监测,以保证飞行安全。
五、出具的流程
1.向机构申请,按机构填写表格,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表格。
注意事项
(1)货物名称必须填写样品的具体物质名称、不可仅填写代号、型号或规格代码等;
(2)电池类的产品在“货物名称”必须写电池的类型及电池的型号等必要技术参数;
(3)有机颜料需写明颜料的商品名称或CI通用名称;
(4)请如实填写样品的生产厂家和申请鉴定单位,报告一旦出具不可做任何更改;
(5)送检单位应尽可能提供送检样品的“MSDS”;
(6)如果因送检单位未填写或错填申请表的必须项,导致的取件时间延时、报告错误、产生额外费用等均由客户承担;
(7)对于《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申请表中的“运输方式”栏一定务必填写,如不填写,本中心将一律默认为空运,不予更改,由此导致的取件时间延时、报告错误等均由客户方承担。
2.落实送检样品数量及要求,问清出证机构是否需要企业配合,怎样配合。注意点就是送检单位须保证送样品与真实出运货物相一致,检测机构方可接受委托检验,如有不符,所涉及的检测费用、法律责任及其他后果均由客户自行负责。
(1)不同货物需要送检样品的数量不同,按检测机构要求为准;
(2)送检样品包装上应应标明样品名称及送检单位名称;
(3)贵重或特殊的样品需要化验机构退还需要同检测机构说明,一般检测机构对来样均需保留,不予退还。
六、需要多少时间完成出具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
1.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常规状态下2-3个工作日可完成,加急的可在6-24小时内办理完毕。
2.对于有不明确或有疑问的数据(如大、小鼠口服毒性数据LD50、自发热物质等),检测中心有权要求另行检测,所涉及的费用由送检方承担。
3.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因各种运输方式的判定标准不同,每份报告只显示一种运输方式判定结果,针对同一样品,也可出具多种运输方式的报告。
七、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有效期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一般有限期为1年。原因是危险品运输规则每年更新一次,《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的判定结论每年都有可能不同。
在报告有效期内,凭原鉴定报告的复印件及申请鉴定单位的委托书(写明报告编号、取件人并加盖申请鉴定单位公章),可重新出具原鉴定日期的正本鉴定书。凡重新出具正本报告,须保证所运货物必须与初次检测样品一致。
行业资讯:
在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前期非地震物探方法在我国油气勘查工作中,特别是在东部陆相沉积盆地的地质勘探和油气发现过程中,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这不但由于它们在这些地区可以提供地震勘探方法有时难以获得的有用资料,由于与地震工作相比它们还具有工作速度快,所需费用低的优点。后来随着勘探工作的重点逐步转向查找探明局部圈闭,而非地震方法在解决这类问题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在石油物探工作中也曾一度出现过单一偏重地震方法的倾向,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非地震物探方法的提高发展和应用。从7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非地震方法仪器精度的提高,数字技术的应用,以及方法原理的某些更新,非地震物探方法又开始得到应有的重视,并在80年代获得了的发展。
一、仪器测量精度有了明显提高
在重力勘探方面,20世纪50年代使用的主要是苏联生产的CH-3等重力仪,精度相对较低,一般只有0.9豪伽,仅能满足1:100万至1:20万重力普查的要求,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中期,地质部北京地质仪器厂生产了几种型号的地面重力仪,精度逐步提高到0.1~0.03毫伽,还从美国进口了少量精度较高的渥尔登重力仪,均可满足1:10万至1:5万重力详查的要求。至80年代由美国引进的Lacoste-D重力仪,精度达到微伽级,可以用来开展高精度重力测量研究。
在磁法勘探方面,我国的石油航空磁测工作开始于1956年,当时使用的是苏联生产的饱和式航磁仪,测量精度在5纳特左右。以后使用的基本上是北京地质仪器厂研制的国产航磁仪,先后于1961年和1982年将核子旋进海空航磁仪和光泵航空磁力仪投入使用。这两种仪器的精度分别为1纳特和0.1纳特。航磁仪器的应用经历了饱和式、核旋式和光泵式三个发展阶段。至1976年底,地质部航空物探大队使用上述前两种仪器完成了全国陆上和海域各含油气盆地1:100万大部分航空磁测工作。1977年至1983年航磁工作的重点放在各主要含油气盆地的1:20万扫面工作上,测量总面积达100多万平方公里。从1984年开始,使用光泵航磁仪在我国东部一些油区开展了1:5万航空磁测工作。石油地磁工作,从1987年开始使用高精度质子地磁仪开展了弱磁区地碰测量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