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诊所资质许可
中医诊所是指使用中医药理论、方法和技术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和民族医医院(中医科)。中医诊所是医疗机构的一种类型,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即由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中医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在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经登记机关许可而设立的诊疗科目。
中医诊所是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的诊所,包括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和综合医院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和民族医医院(中医科),不包括急救中心(站)、门诊部、护理站。其中,中西医结合诊所同时还可以提供部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申请条件
中医诊所必须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临床经验、技术考核合格,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执业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件和要求,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同时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其中不设床位的中医诊所的主要负责人还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时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
二、办理程序
(一)申办人向中医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并进行审核,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通过后,向申办人核发《中医诊所备案证》。
(二)申办人持《中医诊所备案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办人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版》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四)中医药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进行审核,并在6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中医诊所备案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规定:
1、有固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有与其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诊疗设备;
3、有相应的消毒灭菌设备;
4、有进行中医医疗活动所需要的技术人员。
中医诊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中医诊所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批;经审批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