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冠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拥有一支有能力的关务团队。团队核心成员均有十年以上海关业务工作经历以及良好的沟通渠道。10大行业、15,000多家次企业服务的成功经验并与诸多地区的海关、商检、外贸监管部门、大型进出口企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加工贸易定义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规定:来料加工,是指进口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加工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 式转入。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报,办理实际收发货以及报关 手续。具体管理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得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三)由于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加工贸易企业未按照海关规定进行收发货的,不得办理 深加工结转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 续。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外发
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 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第二十三条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 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四条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监管的,经营企业和 承揽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 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 8 -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六条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经营企 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 型号、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