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知识城加工贸易手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中新知识城加工贸易手册具备什么资质?
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经营企业是否有权办理加工贸易业务,需向商务部门申请并取得《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商务部门是加工贸易业务主管职能部门。海关是已经取得从事《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的经营单位进行加工贸易的手册设立和经营单位从事加工贸易的监管部门。所涉及的关于能否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问题及具体办理事宜应向商务部门进行咨询。
向哪个海关申请加工贸易手册设立?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中新知识城加工贸易手册
第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
第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 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 4 -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经营企业 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加 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提交齐全、有效的单证材料,申报设立手册的,海关应当自接受 企业手册设立申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 续。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后,海关 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 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二)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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