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生活中如果有个认识的人突然更改了名字,必然会对生活造成一点影响。其实企业也一样,每个企业的名称都是不一样的,名称就是企业的代表。那么公司变更名称会有哪些影响呢?会影响到开票吗?
公司名称变更对企业的影响:
一般地,企业更换名称可能涉及企业(集团)整体名称变化、子公司名称变更和单纯的商标更换。单纯商标更换一般都是属于企业某项业务的营销策略变化,影响面较小。而名称变更的影响面一般较广,也会导致商标的变更。
企业名称变更大致有六类动因:一是企业为了改善形象,特别是当企业有丑闻、财务困境、涉及重大诉讼等历史时,通过更换企业名称是有效改善形象的途径。二是如果原企业名称有不突出、不上口等缺陷,或者原企业名称知名度还不如其主导产品品牌高,企业为了使品牌更加鲜明化,就可能单纯更换企业名称。三是企业被收购,成为收购方企业的子公司或完全融合到收购方企业的原有业务中,收购方推出自己的品牌。四是企业的某项新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由于技术、组织机制、财务、行业等原因,需要推出新品牌加强其独立性,赋予新业务子公司新的名称。五是企业为了实施战略转型,将原来带有行业或产品特点的名称进行更换。六是多品牌企业实施品牌整合,意在突出优势品牌。
企业更名产生的*主要的影响是其实就是企业形象识别。而企业形象识别中,*重要的品牌识别。这种影响是一系列的,也是事关企业命运的。好的效果,就是企业既可保留原有的市场影响,又可以引入全新的企业形象进入竞争。
当然,实际的操作是很复杂的,成本也较高。但注意以下事项,会有利于企业避免更名过程中的问题及后续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
1、企业应当仔细权衡企业更名的可能产生的各种成本及可能产生的损失,在综合考量后,如果认可新的公司形象识别系统更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并不至带来品牌识别需要重建这种重大问题的前提下,企业或公司可以尝试更名。
2、企业更名会导致原有商标失效,会带来客户认同问题。客户认同问题对企业更多之后的影响巨大,需要综合采用各种广告、展览、赞助等必要形式进行品牌宣传,*重要的,一定要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连续性。
3、融资问题,则需要企业进行必要的宣传,证实其更名并非出于法人变更、企业被并购、或由于企业资金问题、或并非是由于产生丑闻的原因,以免在企业更名百事待举之际融资发生困难。
4、战略重新规划问题。当公司/企业承受更名所造成的震动时,应当详加审视当前以及预定的战略,随时就回馈进行分析,以免在更名之后陷入战略规划不明、战略思想不清晰的问题。
5、企业文化重建等问题。企业文化的建立是漫长的过程,如果企业组织保持完好,也不会因为更名而需要彻底重建。企业文化中很重要的形象识别系统在更名后会被大量替换,在更名之前,就应当依照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预制。企业文化的核心部分也就是企业精神,新的企业文化对其会有取舍,也应明确地做为日后重建企业文化的基础,以免出现企业文化断裂的问题。维系企业精神也有助于更名后员工对企业或公司的认同,有助于其维持其对企业的信心。
公司变更名称是否影响合同
不影响,
1、《合同法》第七十六条明文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公司法》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变更名称后章程怎么更改?
1、提议修改公司章程。
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根据《公司法》第47条和109条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事关公司发展的大局,不得以会间的临时动议提出。如果董事会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股东可以提出修改提议。并且在董事会不主持和召集股东(大)会情况下,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2、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
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负责通知义务的主体,一般是董事会。在监事会或者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则由其通知。
3、股东(大)会决议。
一般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100条规定了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些情况下公司章程修改并不需要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的此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4、种类股股东的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和其他种类的股票。当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种类股股东的利益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章程修改需要经过种类股股东同意这一程序。
5、特定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需报主管机关批准。
6、特定章程变更事项的公告。
章程变更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比如经营范围是章程必须记载事项,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应当予以公告。《证券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应当予以公告。
7、公司章程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