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指出,为*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讲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以上规定,个体工商户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完工结算单到所在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方根据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征收率的税款抵扣。可以代开的对象**于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并在代开的缴清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