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营资质申报流程
1. 运行单位及人员要求
自从2014年7月环境保护部废止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在线设施)再无运营资质的要求,虽然有的省出台了有关政策要求,但是随着“放管服”,这些政策陆续废止,使难以监管这些运行单位和运行人员,无据可依,本次修订对运行单位和运行人员重新做了规定,提出了运行单位的基本要求。
运行单位要求:应具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明确监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有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应备有所运行在线监测仪器的备用仪器,同时应配备相应仪器参比方法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装置。
运行人员要求: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通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
2.仪器运行参数管理及设置
2.1仪器运行参数设置要求
2.1.1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 2~3倍。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时COD为100mg/l,上限不超过300mg/l。
2.1.2针对模拟量采集时,应保证数据采集传输仪的采集信号量程设置、转换污染物浓度量程设置与在线监测仪器设置的参数一致。但是有的地方要求全部用数字传输,不再使用模拟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