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保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资质申报流程
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以下简称“运维机构”),是指依法注册成立,利用其人员、设备及固定工作场所,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提供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以下简称“运维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在辽宁省内注册成立的运维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在辽宁省范围内开展运维服务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运维类别】运维服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服务;
(二)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
(三)其他生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运营维护服务。
第五条【监管职责】省内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在本辖区依法注册成立的运维机构,以及在辖区内开展的运维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设置或负责管理的生态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对其运行维护活动进行不当干预。发现相关运维机构涉嫌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线索的,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及程序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