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电影院商场空气检测 公共场所空气检测

更新:2024-06-13 10:00 发布者IP:59.42.111.79 浏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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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建设项目公共场所卫生学预评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80号)及地方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项目,在项目选址、设计阶段,应进行建设项目公共场所卫生学预评价,未进行卫生学评价或者评价不合格,不得运营该建设项目。服务对象:酒店、宾馆、商场、综合性文化所、游泳场所及其他等。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流程及相关资料:

  (一)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二)办理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三)服务对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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