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 申报主体及资质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人员。
(二)申报时限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转关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执行。
注意: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三)申报形式
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或者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
(四)申报随附单证
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进出口许可证件,载货清单(舱单),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五)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
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或者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为接受申报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
以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收纸质报关单并且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