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含调节池废水)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表2.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 控制污染物 | 排放浓度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1 | 色度(稀释倍数) | 40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2 |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 100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3 | 生化需氧量(BOD5)(mg/L) | 30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4 | 悬浮物(mg/L) | 30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5 | 总氮(mg/L) | 40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6 | 氨氮(mg/L) | 25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7 | 总磷(mg/L) | 3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8 | 粪大肠菌群数(个/L) | 10000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9 | 总汞(mg/L) | 0.001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10 | 总镉(mg/L) | 0.01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11 | 总铬(mg/L) | 0.1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12 | 六价铬(mg/L) | 0.05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13 | 总砷(mg/L) | 0.1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14 | 总铅(mg/L) | 0.1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2011年7月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法满足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生活垃圾渗滤液在填埋场经过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表2规定浓度限值;
(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并不超过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
(3)生活垃圾渗滤液应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
(4)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场的污水处理效果;
2011年7月1日起,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
6.2甲烷排放控制要求
填埋工作面上2m以下高度范围内甲烷的体积百分比应不大于0.1%;导气管排放口的甲烷的体积百分比不大于5%。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环境敏感点方位的场界的恶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GB14554的规定。
7、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7.1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基本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水污染物排放口须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建设,设置符合GB/T15562.1要求的污水排放口标志。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 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