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养护服务化在我国等级验证职业资格证
办理道路清扫、垃圾分类、垃圾清运处理、环卫作业、物业保洁、市政绿化等行业的各种认证体系,清洁服务认证五星级、清洁企业等级资质一级企业、五星售后服务认证、三体系认证、企业品牌认证均可认监委备案查询,
条为规范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接收管养,明确建设主管部门、管养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管养单位的权利义务,加强新建工程与管养工作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单位作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污水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城市桥隧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垃圾处置、大型高架、大型桥梁、隧道、路灯、快速路、主要景观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移交工作;区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的长效管理实行“建设、管理、运行”相分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全部移交给对应层级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同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养护机制。
第二章 移交主体确定和过程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纸交底前,应当向相应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工程项目情况告知书,内容包括:
(一)工程名称、位置、结构、规模、合同工期、附属设施等工程概况;
(二)建设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
(三)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资质情况;
(四)建设项目施工图和工程地理位置平面图及总平面图。
第七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市政工程项目情况告知书后,应当及时确定管理和养护单位,并自收到告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该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的有关要求,主要包括:
(一)已经确定管理和养护单位的,提供管理和养护单
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需经市场化确定养护单位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市场化运作程序,并提供养护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该项目市政基础设施的接管要求。
(三)该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管理和养护单位参与的事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及时确定养护单位的,由管理单位代为参与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邀请管理和养护单位参与项目可研编制和初步设计过程,以及施工图交底,并结合设施管养的规划及需求提出意见,包括结构健康检测、云控平台等智能交通建设运营一体化方案,保证建设管养连续性。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以将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告知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涉及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变更或甩项的事项,按程序报原审批单位同意,由原审批单位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条 对国家有规定要求试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实施关键设备安装、调试阶段,邀请管理和养护单位一同参与,并制定试运行方案、安排好试运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