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确定和检验依据:
(1)概况
为确保危险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除其本身的质量符合安企规定、其流通环节的各种条件正常合理外,重要的是危险货物应具有适运的运输包装。包装对子保证危险货物不发生危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也便于危险货物的保管,题存、运输和装卸,也就是说,没有合格的包装,也就谈不上危险货物的保管、贮存、运输和装卸,更谈不上危险货物的贸易运作。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规章范本),概据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和主要危险性将其划入九个类别中的一类,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类销和项别的号码顺序并不是危险程度的顺序。
第1类:爆炸品
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2项:有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或局部进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
的物质和物品。
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质。
第2类:气体
2.1项:易燃气体
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2.3项:毒性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项: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固态退敏爆炸品和聚合物质
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
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5.1 项:氧化性物质
5.2项: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6.1 项:毒性物质
6.2项: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
出于包装的目的,除第1类、第2类、第7类、5.2项和6.2项物质以及4.1项自反应物质以外的物质,按照它们具有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
I类包装:显示高度危险性的物质;Ⅱ类包装:显示中等危险性的物质;Ⅲ类包装:显示轻度危险性的物质。
近几年我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年报检批次在30万批次左右,出口的危险货物以第9类、第8类、第3类、第1类为主,运输方式主要有海运、空运、铁路、公路四种,其中海运报检批次占90%左右。
我国生产危险货物的出口企业种类繁多,各地海关在开展危包使用鉴定工作时,严格按照总署的规定施行检验,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实施严密监管的检验监管模式,确保一线检验人员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充分利用海关的技术、标准、信息优势,与海事、民航等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合作,共同开展风险排查和源头治理,建立了执法一线之间的信息共享、执法互助、案件协办机制,消除了监管盲区,形成了监管合力,对维护危险货物进出口秩序、打击选漏检起到了震慑作用,有效的保障了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
危险货物包装是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为了清楚地表示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外包装)的类型、材料和型式,联合国《规章范本》采用了编码形式,即对每一种包装容器用一个特定的代码表示。包装编码由并列排布的几部分组成:首部分为阿拉伯数字,表示包装型式;第二部分为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包装容器的制造材料;如有必要第三部分为阿拉伯数字,表示包装容器所属型式内的包装形式。
包装标记用于表明带有该标记的包装容器已通过联合国《规章范本》规定的试验,并符合相应的要求。包装标记示例见图1:
(2)检验依据
1956年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写出版了《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由于其书皮为桔色,又称为“桔皮书”,它是向各国政府和关心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各国际组织提出的,每两年出版一次新的版本。
1996年12月,委员会通过了《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将其作为第十修订版《建议书》的附件。《规章范本》的措辞是强制性的,主要包括分类原则和各类别的定义、主要危险货物的列表、一般包装要求、试验程序、标记、标签式揭示牌、运输单据。还有与特定类别货物有关的特殊要求。
依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规定,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民航组织(ICAO)。
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OCTI)、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根据各种运输方式的特点分别制订了《国
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
1989年8月1日,《商检法》颁布实施,《商检法》第十五款(修订后的《商检法》为第十七款)中明确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这一规定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从而使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正式走向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