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2010》中海砂的定义与《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和《建设用砂GB/T14684-2011》中“天然砂是指由自然条件作用而形成的,公称粒径小于5.00mm的岩石颗粒。按其产源不同,可分为河砂、海砂、山砂”的规定并不冲突。
3.深圳市住建局所辩称的“江河入海口砂”,依上述定义的规定,属于海砂是毫无疑义的。另美其名曰“江河入海口砂”纯粹是掩耳盗铃之举。
二.关于砂及海砂的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在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2011》发布之后没有废止反而能够同时存在,并作为普通混凝土用砂检验评定的标准,原因就在于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与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2011》相比,是一个更加专业的标准,两者适用的领域并不相同。
同理,对于海砂混凝土用海砂质量检验来说,《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2010》是比《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更加专业的规范,所以应当在满足其他规范的条件下,优先选择运用《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2010》作为海砂检验评定的标准。
三.关于海砂混凝土用海砂氯离子限量标准值的依法确定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第3.1.10条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规定,“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2010》第4.1.2条规定,混凝土用海砂水溶性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3%。《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2010》虽然不是强制性标准,但作为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必须执行的施工技术标准,0.03%的规定也是法定要求。
上述两个标准关于海砂混凝土用海砂氯离子限量的规定并不如深圳住建局所言是互相矛盾的。标准规定的氯离子限量值只是Zui低的要求,并不排斥严于其规定的要求。其中一个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另一个是法定要求。两个标准的要求必须同时得到满足才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