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是指具有一定组织性的个人、企业,无偿为弱势群体筹集资金的组织。根据性质不同,慈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企业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属于后者,即基金会没有向社会筹集捐款的权利。慈善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无偿性、非营利性等特征,享有良好的称誉,很多知名企业都想通过成立慈善基金会作为企业形象提升的渠道,资助特定困难群体的同时也能无形中为企业树立品牌文化形象。
按照总会章程,慈善总会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一次。总会经费来源于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利息、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照慈善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广州慈善基金会注册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
2.民政部申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办公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广州慈善基金会名称核名条件:
1.慈善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广州慈善基金会主管单位范围:
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慈善基金会申请人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慈善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基金会进行业务指导。慈善基金会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广州慈善基金会管理层机构组成:
1.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人数5至25名;
2.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中,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5.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广州慈善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要求:
慈善基金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
1.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慈善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担任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广州慈善基金会的财产使用要求:
1.慈善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2.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3.慈善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4.慈善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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